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