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