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