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