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