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 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