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