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对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同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