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