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