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移树木、绿篱或者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