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