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必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化补偿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