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必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化补偿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