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