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