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和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