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 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下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间距、朝向、宽度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地下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挤占、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