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