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 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地下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