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保护安全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区域,进行整体安全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搬迁、清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