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发现有直接占压管道、不符合管道保护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等安全隐患,无法自行排除的,应当向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危险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排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