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