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