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域,不得将其划为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