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区域,不得将其划为矿区范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