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