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