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蔬菜基地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水;(三)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四)其他污染菜地行为。对危害蔬菜基地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