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蔬菜基地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

(二)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水;

(三)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四)其他污染菜地行为。

对危害蔬菜基地的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