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蔬菜基地内的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得荒废。未经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改种其他作物或开挖鱼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