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内的菜地。禁止擅自占用和拆除蔬菜基地的生产服务基础设施。因征用蔬菜基地内菜地或从事其他建设而占用、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服务设施的,应负责还建或补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