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改变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用途的,或者将其分割、转让、抵押和出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