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