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