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或者未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管理项目手册以及申报内容不属实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