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建物业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限期退还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