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