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三)私圈、私占、私建停车场地;
(四)擅自设置摊点或者集贸市场;
(五)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杂物;
(六)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七)擅自在建(构)筑物屋顶、外墙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八)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违反有关规定排放超标准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品;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不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