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年物业项目收费的百分之十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物业服务保证金,专项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临时接管、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物业服务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