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服务请求的统一受理、处理机制,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电话。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物业服务请求和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的,应当协调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