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进行调解。物业服务企业达不到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