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建筑主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物业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后,完成交付手续。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