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电梯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三)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等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
(四)具备物业管理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