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可以根据开发建设的进度,对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分期查验承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