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终止委员资格,需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依据有关规定增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