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