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