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协助收回。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