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研究事项。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