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报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告知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