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研究事项。

业主委员会决定事项,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