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十名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也可以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