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服务站代表、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