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交付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