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一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交付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