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应当在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或者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