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应交燃气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